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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户口迁移要求明确列入合同


发布时间:2008-6-22 1:58:48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事件回放

  李某看中了放盘于某中介公司的一处物业,与卖方及中介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拟交易物业成交价格为41万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双方各自缴付税费”。李某担心该物业还有未迁出的户口,于是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补充以下条款:“卖方须保证拟交易物业中没有任何人的户口。如有户口,须在签署贷款合同前迁出,否则,双方终止买卖合同,同时卖方需返还买方所付购房定金1万元整。”

  后李某到有关公安部门查询该物业名下的户口情况时,发现该物业名下尚有未迁出户口。李某将该情况反馈给了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及李某的再三催促下,卖方仍迟迟不办理该物业名下的户口迁出手续,也不愿退还李某的1万元购房定金。

  李某认为卖方如果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就应退还所收购房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所交1万元购房定金,并解除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经调解,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将所收取的1万元购房定金退回给买方。

  买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户口迁出问题,最终按章办事保证自身权益。

  交易提醒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拟交易物业尚有未迁出户口,卖方未能按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约定履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又不愿退还所收取的购房定金。

  由于户口关系到购房者家中学龄儿童上学等问题,因此拟交易物业是否还有未迁出户口对于买方李某来说显得十分重要。根据买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 “卖方须保证拟交易物业中没有任何人的户口。如有户口,须在签署贷款合同前迁出,否则双方终止买卖合同,同时卖方需返还买方所付购房定金1万元整。”当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就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卖方应按照约定,将买方所付的购房定金全额返还。

  在本案例中,买方李某能事先考虑到所购物业的户口迁移问题,把对户口迁移的要求明确列入合同中,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使其在纠纷产生时有据可依,切实保障了自身利益,值得其他购房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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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编辑:WaterL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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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08-7-18 12:55:34, Powered By WRMPS v2008 SP2(ACCESS) 1